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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徐志贺与镇赉县九州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贺,镇赉县九州粮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336号原告:徐志贺,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被告:镇赉县九州粮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镇赉镇铁北二粮库北。法定代表人:江泽学。委托代理人:李云峰,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志贺与镇赉县九州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徐志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志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徐志贺负担。审 判 长  陆首才代理审判员  黄春凤代理审判员  樊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春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