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徐志贺与镇赉县九州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贺,镇赉县九州粮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336号原告:徐志贺,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被告:镇赉县九州粮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镇赉镇铁北二粮库北。法定代表人:江泽学。委托代理人:李云峰,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志贺与镇赉县九州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徐志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志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徐志贺负担。审 判 长 陆首才代理审判员 黄春凤代理审判员 樊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春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