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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余志红、武汉明航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志红,武汉明航天天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670号申请执行人余志红,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武汉明航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汉阳区黄金口百威物流园A10栋。法定代表人:徐爱国,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硚劳人仲裁字(2017)第23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明航天天快递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明航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61647.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熊向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