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4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魏现华与亳州市华佗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现华,亳州市华佗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4130号原告:魏现华,男,汉族,1946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亳州市华佗中医院,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州后街。法定代表人:刘琪斌,该医院院长。本院先予受理原告魏现华诉被告亳州市华佗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魏现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海松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