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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7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继火与陈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继火,陈君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7民初1416号原告:陈继火,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被告:陈君华,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继火与被告陈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继火于2017年10月9日以其欲与被告陈君华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继火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继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8元(已减半),由原告陈继火负担。审 判 员 徐美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吴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