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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执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孙春丽、孙宏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春丽,孙宏英,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1执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春丽,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孙宏英,女,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高涛,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申请执行人孙春丽、孙宏英与被执行人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做出(2016)鲁1091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高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孙春丽、孙宏英借款11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1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判决生效后中,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2017年2月27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当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2017年1月1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公司等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高涛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091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海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