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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张长军、杨孝飞等与王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军,杨孝飞,王浜,王伟,杨去丑,杨洪瑞,马进川,胡永科,田贵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1772号原告:张长军,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原告:杨孝飞,女,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勇,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浜,男,199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王伟,男,199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杨去丑,男,199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杨洪瑞,男,199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马进川,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被告:胡永科,男,199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被告:田贵军,男,199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原告张长军、杨孝飞诉被告王浜、王伟、杨去丑、杨洪瑞、马进川、胡永科、田贵军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9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长军、杨孝飞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减半收取4416元。审 判 长  朱利琴人民陪审员  陆伟东人民陪审员  施根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