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行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郑炳霞与古蔺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炳霞,古蔺县人民政府,王新富,王新国,王新华,王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5行初56号原告郑炳霞,女,1936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王新富,男,1970年7月2日出生,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古蔺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廷俊,县长。委托代理人程明雄,四川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新富,男,1970年7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第三人王新国,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第三人王新华,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第三人王新荣,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郑炳霞诉被告古蔺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受理。因王新富、王新国、王新华和王新荣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依法追加为本案第三人。本院发给王新富、王新国、王新华和王新荣的参加诉讼通知书,通知四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存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炳霞于2017年9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郑炳霞申请撤回起诉确系本人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郑炳霞撤回起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炳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炳霞负担。审判长 张玉红审判员 向林江审判员 马金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梓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