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3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罗德周与盛秒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周,盛秒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3687号原告:罗德周,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宾州镇塘村委会塘村6号,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1********。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珠,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品源,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盛秒成,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江背镇肖排村鸭头岭组431号,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罗德周与被告盛秒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罗德周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以个人原因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德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德周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叶凤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