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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郭英豪与洛阳韵达快递有限公司伊川县分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英豪,洛阳韵达快递有限公司伊川县分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2305号原告:郭英豪,男,汉族,1990年8月15日生,住伊川县。被告:洛阳韵达快递有限公司伊川县分部。住所地:伊川县万商市场中段。复杂人:董育红,经理。原告郭英豪与被告洛阳韵达快递有限公司伊川县分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郭英豪以被告洛阳韵达快递有限公司伊川县分部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英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英豪撤回对洛阳韵达快递有限公司伊川县分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英豪负担。审判员  朱小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冰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