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91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淄博鲁盛物资有限公司水电暖安装分公司与淄博锦杭印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鲁盛物资有限公司水电暖安装分公司,淄博锦杭印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民初768号原告淄博鲁盛物资有限公司水电暖安装分公司。被告:淄博锦杭印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鲁盛物资有限公司水电暖安装分公司诉被告淄博锦杭印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鲁盛物资有限公司水电暖安装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7.5元,由原告淄博鲁盛物资有限公司水电暖安装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温绍勋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人民陪审员  耿亚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秀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