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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财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沈卫华与王胜勇重庆巨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卫华,王胜勇,重庆巨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财保230号申请人:沈卫华,男,1971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胜勇,男,1973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重庆巨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迎宾大道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18122X。法定代表人:王胜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沈卫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胜勇、重庆巨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67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卫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王胜勇、重庆巨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67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