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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9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钱力争与东阳市凯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国际缝制机械城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力争,东阳市凯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国际缝制机械城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440号原告:钱力争,女,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代理人:何婷婷、陈树杨,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阳市凯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东阳国际缝制机械城D幢501号-3。法定代表人:斯伟乐,执行董事。被告:东阳国际缝制机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世贸大道199号。法定代表人:袁梅君,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柏斌,系公司员工,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力争与被告东阳市凯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国际缝制机械城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钱力争承担。审 判 员 马振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周 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