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郑呐生与郑鹏峰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呐生,郑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03执451号申请执行人:郑呐生,男,汉族。被执行人:郑鹏峰,男,汉族。关于郑呐生与郑鹏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粤1403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504505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同时本院向银行、车管、工商、房屋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经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郑鹏峰的银行存款3566.93元、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郑鹏峰持有的珠海树果果文化教育有限公司90%的股份,查封了被执行人郑鹏峰名下的车牌号为粤CQH3**、粤C812**号机动车两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别在2017年9月19日前、2017年12月30日前、2018年3月30日前支付本金132250元、200000元、167750元及违约金和相关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4505元及申请执行费7445元由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20日前付清(第一期132250元,案件受理费4505元,申请执行费7445元已按期支付)。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除由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及查封被执行人的上述股权、车辆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法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403执4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带春审判员 古志辉审判员 孔艳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