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5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古承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古承海,陈流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5民初706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住所地:崇义县中山北路**号。负责人:赵东,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胜,系该支行员工。被申请人:古承海,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犹县人,住崇义县。被申请人:陈流凤,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与古承海、陈流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古承海、陈流凤共同所有的位于崇义县章源大道贵竹城C、D栋1号店面【房产证号为:崇房权证崇城(3)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崇国用(2006)第01424号】,并已提供担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古承海、陈流凤共同所有的位于崇义县章源大道贵竹城C、D栋1号店面【房产证号为:崇房权证崇城(3)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崇国用(2006)第01424号】。案件申请费3481元,由被申请人古承海、陈流凤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