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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5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古承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古承海,陈流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5民初706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住所地:崇义县中山北路**号。负责人:赵东,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胜,系该支行员工。被申请人:古承海,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犹县人,住崇义县。被申请人:陈流凤,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与古承海、陈流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古承海、陈流凤共同所有的位于崇义县章源大道贵竹城C、D栋1号店面【房产证号为:崇房权证崇城(3)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崇国用(2006)第01424号】,并已提供担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古承海、陈流凤共同所有的位于崇义县章源大道贵竹城C、D栋1号店面【房产证号为:崇房权证崇城(3)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崇国用(2006)第01424号】。案件申请费3481元,由被申请人古承海、陈流凤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