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6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云南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云南通航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彭云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云南通航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彭云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6144号原告:云南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凤凰村鸿瑞花园3单元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8590538P。法定代表人:马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剑峰,云南法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华英,女,汉族,系云南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通航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开发区硅谷公寓A幢6楼BE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72424951。法定代表人:彭云峰,总经理。被告:彭云峰,男,汉族,1979年6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云南通航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彭云峰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竞舟,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通航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彭云峰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敏,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云南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通航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彭云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云南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69元,减半收取计3034.50元,由原告云南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会康人民陪审员 张晓云人民陪审员 熊绍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杜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