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6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永国与庞龙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国,庞龙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2076号原告:王永国,男,31岁,汉族,住商河县。被告:庞龙涛,男,34岁,汉族,住商河县。原告王永国与被告庞龙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王永国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永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永国负担。审判员 王长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