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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6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永国与庞龙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国,庞龙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2076号原告:王永国,男,31岁,汉族,住商河县。被告:庞龙涛,男,34岁,汉族,住商河县。原告王永国与被告庞龙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王永国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永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永国负担。审判员  王长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