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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志宏与被告李东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宏,李东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8民初817号原告:刘志宏,男。被告:李东鸿,男。原告刘志宏与被告李东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刘志宏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宏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刘志宏负担。审判员  魏苗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延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