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志宏与被告李东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宏,李东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8民初817号原告:刘志宏,男。被告:李东鸿,男。原告刘志宏与被告李东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刘志宏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宏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刘志宏负担。审判员 魏苗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延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