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行审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鲁庆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鲁庆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727行审99号申请执行人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封丘县幸福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尚勋伟,任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国军,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鲁庆永,男,汉族,1984年09月16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申请执行人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豫公交决字[2017]第410727-29003932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鲁庆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缴纳罚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对该案的强制执行,理由正当,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裁定如下:对封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豫公交决字[2016]第410727-2900393224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徐 伟审判员 孙玉霞审判员 鲍丽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