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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执字第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李公堂、马永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公堂,马永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2387号申请执行人:李公堂,男,195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马永顺,男,1970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执行人李公堂与被执行人马永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马永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5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永顺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前洞门村二层楼房(一层、二层各4间),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