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执字第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李公堂、马永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公堂,马永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2387号申请执行人:李公堂,男,195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马永顺,男,1970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执行人李公堂与被执行人马永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马永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5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永顺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前洞门村二层楼房(一层、二层各4间),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