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樊开林、张世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开林,张世华,张礼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695号申请执行人:樊开林,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被执行人:张世华,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被执行人:张礼琴,女,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樊开林与张世华、张礼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521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樊开林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世华、张礼琴支付借款10万元、利息37874元、诉讼费用313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521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昭平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徐同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方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