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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9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中车物流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车物流有限公司,山西西山煤电德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9433号申请执行人:中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5号楼6层611室。法定代表人:杜鹏远,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西山煤电德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铝厂巷4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亮,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西山煤电德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年丰民(商)初字第16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山西西山煤电德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车物流有限公司货款33549230.72元;山西西山煤电德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车物流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33549230.7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261716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西西山煤电德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已于2017年10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山西西山煤电德汇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分别于2017年10月17日、2017年10月18日、2018年3月30日、2018年4月8日、2018年10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山西西山煤电德汇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三家银行开设有三个银行账户,但因以上账户内存款余额较少,不足以清偿债务,故暂未处置。同时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互联网银行开户信息。此外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权登记信息。3、经查询,被执行人山西西山煤电德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铝厂巷44号52幢1-2层、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铝厂巷44号35幢1-4层、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铝厂巷44号71幢1层、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铝厂巷44号40幢1层、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铝厂巷44号32幢1层的房屋共计五处,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对上述房进行了查封。此外经查询,被执行人山西西山煤电德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上述五处房屋均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铝厂巷41号土地上,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对该处土地进行了轮候查封,但由于该土地已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先查封,且因房屋、土地需一体处置,故上述五处房屋及土地当前无法处置。4、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山西西山煤电德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三项实用新型专利及三项发明专利,因被执行人不配合提供专利的相关权利信息,无法估价,故暂未处置。此外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项商标权,因被执行人不配合提供商标的相关权利信息,无法估价,故暂未处置。5、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10月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94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世平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 鹏书 记 员 马皓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