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民初1131号龙某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2民初1131号原告:龙某某,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龙家塅村三斗洞村民组**号。委托代理人:王进,桃江县浮丘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北路55号。负责人黄建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易之,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提起上诉,代签法律文书。原告龙某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被告某保险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对损失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收到重新鉴定评估报告,原告龙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啸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