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937严中利与赵平生、涟水县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中利,赵平生,涟水县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26执937号申请执行人严中利,男,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执行人赵平生,男,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执行人涟水县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城政法路西首。法定代表人赵平生,该公司董���长。申请执行人严中利与被执行人赵平生、涟水县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民初3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涟水县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严中利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0000元,合计110000元。被告赵平生对被告涟水县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涟水县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平生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赵平生公告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予以核查;被执行人涟水县平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被本院立案受理进入破产程序2、向被执行人赵平生公告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因被执行人赵平生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予以查找,并张贴悬赏查找公告;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赵平生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未能实现债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涟水县平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进行破产清算中,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张贴悬赏查找公告,现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民初38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嵇海峰审 判 员 周 剑代理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