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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11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山西科达环保公司与韩波案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科达环保有限公司,韩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1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科达环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波。申请执行人山西科达环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波给付金钱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韩波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清污费用39600元、鉴定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968元,执行费569元,共计46137元。但被执行人韩波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韩波无银行存款、未有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股权,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后双方当事人虽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红星人民陪审员  邵爱茹人民陪审员  许丽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连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