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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1783号原告:刘某某,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住庄河市新华街道小寺村姜隈屯。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6409100010。被告:潘某某,女,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户籍地庄河市新华街道小寺村姜隈屯。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6403270385。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2017年9月28日,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长 于 强审判员 张赫岩审判员 白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