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1783号原告:刘某某,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住庄河市新华街道小寺村姜隈屯。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6409100010。被告:潘某某,女,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户籍地庄河市新华街道小寺村姜隈屯。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6403270385。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2017年9月28日,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长 于 强审判员 张赫岩审判员 白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