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6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小威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威,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6483号原告:陈小威,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纪智慧、张亚妮,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陈小威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XXX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850元及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第一笔9450元自2016年6月10日起计算,第二笔8700元自2016年6月18日起计算,第三笔8700元自2016年6月19日起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因发现被告XXX需要公告送达,故本案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威的委托代理人张亚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6月10日、2016年6月18日、2016年6月19日,被告XXX分别向原告陈小威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均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万元,借款月利率为2%,款项汇至被告XXX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农行,用户名:张秀坤,银行账号:62×××76)内。2016年6月10日、2016年6月18日、2016年6月19日,原告委托季蓓玲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分别汇入借款本金9450元、8700元、8700元。据原告陈述,被告至今尚未偿还上述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小威借款本金26850元及利息(以本金945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0日起,以本金87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8日起,以本金87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9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2元,由被告XXX负担(被告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交受理费6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三年,以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董跃绵人民陪审员 叶秀微人民陪审员 吴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