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民初7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江安县江安镇富侨休闲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1523民初795-3号关于原告江安县江安镇富侨休闲城诉被告重庆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郭家贵、刘宁彦、舒禄荣、钟世军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川1523民初919-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刘宁彦所有的坐落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148号附3号19-4的房屋(产权证编号:104房地证2013字第31765号,建筑面积77.23平方米)。查封期限两年(从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二、查封刘宁彦所有的坐落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148号附3号20-4的房屋(产权证编号:104房地证2013字第31766号,建筑面积77.23平方米)。查封期限两年(从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