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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行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赵维云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维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行初186号起诉人赵维云,女,194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收到起诉人赵维云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起诉人赵维云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北辰政复不受字[2017]2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指令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受理其的行政复议申请;2、诉讼费用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承担。本院认为,起诉人赵维云因对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通知》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北辰政复不受字[2017]2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通知》仅是告知行为,并未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其所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北辰政复不受字[2017]2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指令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受理其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赵维云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存杰审 判 员  侯 刚人民陪审员  刘家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桂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