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82执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驹支行与大丰市天马面粉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驹支行,大丰市天马面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128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驹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8889610-4,住所地大丰市白驹镇中心街8号。负责人:李爱圃,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大丰市天马面粉厂,组织机构代码71744690-7,住所地大丰市白驹镇三里树村二组。负责人:杨永明,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驹支行与被执行人大丰市天马面粉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企业处于歇业状态,厂房亦被另案查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寅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