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02执625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肖正华与乐山美地置业有限公司、桂永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正华,乐山美地置业有限公司,桂永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625��之六申请执行人:肖正华,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伦,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乐山美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桂永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桂永吉,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中区。申请执行人肖正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40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乐山美地置业有限公司、桂永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2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480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乐山美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并支付了申请执行人、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乐山美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五辆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发出限高令进行惩戒。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荫建审判员  余红波审判员  胡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