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49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荣华与邹海军、曹森林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华,邹海军,曹森林,江苏城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4950号原告:陈荣华,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海军,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被告:曹森林,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被告:江苏城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边城镇陈武集镇西边。原告陈荣华诉被告邹海军、曹森林、江苏城东置业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荣华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荣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房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沈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