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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周芬芬与刘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芬芬,刘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431号申请执行人周芬芬,女,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长沙市八一军区。被执行人刘魁,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周芬芬与刘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基高审判员  欧阳杰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