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7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英达纺织有限公司与孙广文、孙立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英达纺织有限公司,孙广文,孙立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798号之二原告:山东英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宁津银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社勇,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利,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广文,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陵城区。被告:孙立立,女,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陵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强,德州陵城义渡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山东英达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广文、孙立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裁定转���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0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山东英达纺织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东英达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山东英达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永洋人民陪审员 邵 宁人民陪审员 武翠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来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