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重庆嘉峰中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罗乐黄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嘉峰中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罗乐,黄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87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嘉峰中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劲游。被执行人:罗乐,男性,汉族,1988年01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竹园镇。被执行人:黄娜,女性,汉族,1992年0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竹园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嘉峰中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乐、黄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到庭传票、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查询,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查封并扣押了被执行人罗乐、黄娜出资购买并挂靠于重庆万州兴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货车及挂车一辆(车牌号:渝F198**、渝F11**挂)。申请执行人自行与被执行人罗乐及该车实际经营使用占有人吴星蕾(案外人)协商达成一致,由该车实际经营使用占用人代为支付110000元,另被执行人罗乐支付45000元,同意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货车及挂车的查封及扣押,解除对被执行人罗乐的限制措施。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将被执行人黄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10月9日,被执行人罗乐、黄娜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嘉峰中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55856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6执18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 渝执行员 陈松执行员江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晓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