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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衢州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仁者动漫产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仁者动漫产品有限公司,魏勇军,曾雪仙,李奇斌,汪静炜,何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782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芹北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57653040-X。法定代表人:徐樟顺。被执行人:浙江仁者动漫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银辉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8243554897065。法定代表人:何向阳。被执行人:魏勇军,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住开化县。被执行人:曾雪仙,女,1973年11月3日出生,住开化县。被执行人:李奇斌,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住开化县。被执行人:汪静炜,女,1993年6月23日出生,住开化县。被执行人:何向军,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住开化县。申请执行人衢州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浙江仁者动漫产品有限公司、魏勇军、曾雪仙、李奇斌、汪静炜、何向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4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5月2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仁者动漫产品有限公司已歇业倒闭,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奇斌已履行30万元,其财产均有抵押,且已被法院查封,被执行人何向军已履行5万元,余款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及被执行人所在村调查,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各被执行人在外债务累累,系本院众多案件的被执行人,所申报的财产价值不大,处置无意义。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浙江仁者动漫产品有限公司、魏勇军、曾雪仙、汪静炜、何向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10月09日,被执行人浙江仁者动漫产品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衢州华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434265.61元及利息,执行费30392.83元,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魏勇军、曾雪仙、李奇斌、汪静炜、何向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7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瑞标审判员  朱 敏审判员  伍秋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立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