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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曹琦、艾娟与李尚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琦,艾娟,李尚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8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琦,男,1981年3月8日出生,住榆林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艾娟,女,1982年5月5日生,住榆林市。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尚发,男,1954年12月26日生,住佳县。上诉人曹琦、艾娟因与被上诉人李尚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8民初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8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曹琦、艾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3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文龙审 判 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李佳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