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民终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徽亚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晟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亚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晟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2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亚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法定代表人:徐建荣,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晟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法定代表人:彭俊龙,董事长。上诉人安徽亚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安徽晟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7)皖1182民初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亚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徽亚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献梅审判员  司武山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 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