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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刑核43389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双华故意杀人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王双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刑核43389455号被告人王双华(曾用名王存兴),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暂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1994年4月19日被四川省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5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双华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1、胡某2甲、胡某2乙、周某4红、刘某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粤06刑初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双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王双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1、胡某2甲、胡某2乙、周某4红、刘某香经济损失人民币53137.18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1、胡某2甲、胡某2乙、周某4红、刘某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被告人王双华的刑事判决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王双华在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务工期间,于2009年因嫖娼结识卖淫女周某1(殁年49岁,江西省修水县人),之后双方来往密切。自2016年2月份起,王双华开始以“包月”的方式长期与周某1嫖宿。2016年11月2日19时许,王双华驾驶摩托车去到周某1租住的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李某1自建房XX号与周某1嫖宿。次日凌晨,王双华再次向周某1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周某1拒绝。王双华心生不满,并将自己对其他事的怨恨迁怒于周某1身上。至凌晨3时许,王双华趁周某1睡觉之机,拿起放置在床底的铁锤,猛击周某1的头面部两下,然后持枕边的金属发夹捅刺周某1的颈部,致周某1颅脑损伤合并颈静脉破裂大失血当场死亡。作案后王双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并逃往广东省怀集县,后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一)物证、书证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1月3日7时29分,胡某1报案称其妻子周某1被人杀害,经现场走访,死者亲属反映重庆男子王双华案发前曾驾驶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去周某1住处过夜,是与周某1最后接触的人,有重大作案嫌疑。11月4日20时许,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民警在上级技术部门的协助下,在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某商店门前将王双华抓获。经审讯,被告人王双华对其杀害周某1的行为供认不讳。2、户籍资料、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双华的身份情况。王双华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四川省大足县人民法院于1994年4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05年3月17日刑满释放。3、户籍资料,证实:被害人周某1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1等五人与周某1的身份关系。4、通话清单,证实:王双华与周某1在2016年8月1日至11月3日有多次通话记录。5、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对王双华扔手机的肇庆市怀集县天湖水库进行打捞,无法找到被害人周某1使用的手机;无法找到王双华捅刺周某1的发夹。6、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对王双华租住的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某村XX号XXX房、肇庆市怀集县某村王某1租住的出租屋、王双华的睡房及该出租屋东北方向200米处菜地及怀集县天湖水库进行搜查。在以上位置扣押了王双华作案时所穿的衣裤、不锈钢水果刀一把、手机一部、摩托车一辆、手机SIM卡一张、内存卡一张、手机外套一个、周某1身上的睡衣一件,提取了王双华左、右指甲缝遗留物,胡某1、胡某2的血样样本。(二)证人证言1、证人胡某1的证言(被害人的丈夫):2016年8月份,我知道姓王的老头经常过来我们住的出租屋旁边的出租屋和我妻子周某1发生性关系并过夜,一次给100元或者200元的,然后我妻子周某1将钱给我。9月份的时候,我妻子周某1跟我说,姓王的老头每个月给她3000元“包月”,并把这3000元拿给了我。11月2日下午五点半左右,姓王的老头又过来找我妻子周某1说要过夜,我当时不给他在这里和我妻子周某1过夜,因为他还没有给十月份的“包月费”3000元。后来我妻子周某1就拿了1000元给我,说是姓王的老头给的,然后那天晚上姓王的老头就和我妻子周某1在那间出租屋过夜。到第二天早上我发现我老婆被杀之后,姓王的老头也不在现场了,我便马上报警了。我一共收到七千块的“包月费”,8月份和9月份他每个月给了3000元,十月份只给了1000元,一共7000元。姓王的老头每隔一个晚上就过来和我妻子周某1在那间出租屋过夜,他在包养我老婆期间,我们家的生活用品都是他出钱购买的。经辨认照片,胡某1确认王双华、周某1。2、证人周某2的证言:2016年11月2日19时,我就看到“四川佬”一个人骑着那辆红色的摩托车过来找我妹妹周某1了,然后我看见“四川佬”一个人进了我妹妹周某1的房间。可能到了20时的时候,我就看到我妹妹周某1拿着一把钱从我旁边走过去,我也没注意她从哪里拿了这些钱出来。我就奇怪问她这里多少钱,我拿着数了数是1000块钱,然后我问我妹妹周某1拿这么多钱要干什么。我妹妹周某1也没有理我,然后我就走回了我房间。2016年11月3日早上六点多我醒过来了,不久听到住在我隔壁屋妹夫胡九江的门关得很响,我以为我妹妹和妹夫吵架,就想过去劝架。我叫上老乡陈某1一起进入房间,看到周某1躺在床上,床上盖着被子,俯卧在床上,头朝向窗口脚朝门口,上身穿一件白色衣服,下身没有穿衣服,我就把周某1的身体翻过来,给她穿上内裤和裤子。我妹妹平时是卖淫的,她是在今年卖淫的时候认识了“四川佬”,后来“四川佬”经常过来找我妹妹,我知道“四川佬”出钱,每个月会固定给钱给我妹妹周某1作为包月的费用,两人就产生了感情,他隔一天就要过来找我妹妹并且跟我妹妹在她所租来用于卖淫的出租屋睡觉,有时候我妹妹也会过去他的屋里过夜。我和我妹夫都很讨厌他,我也会骂我妹妹叫她不要和这种人交往。我妹妹使用的一台三星牌手机,应该是“四川佬”给她买的。经辨认照片,周某2确认被告人王双华就是“四川佬”,就是11月2日晚住在其妹妹出租屋的人,确认了周某1的尸体照片。3、证人陈某1的证言:2016年11月2日晚上,我出去玩的时候,我在出租屋旁边看到了“四川佬”的那辆男装摩托车,周某1的房间门是关着的,我就猜想“四川佬”又去周某1那里找她了,然后我就出门了。到了晚上约11时,我从外面回到出租屋,我发现“四川佬”的那辆红色的男装摩托车还停在出租屋旁边。一直到今天早上6时许,我进去周某1的出租屋看见周某1躺在床上,身上用棉被盖着,床边和地下都有血。经辨认照片,陈某1确认被告人王双华就是与周某1相好的“四川佬”。4、证人周某3的证言:周某1的出租屋平时是和她朋友“四川佬”一起居住的,周某1的老公就住在附近另一间出租屋内。周某1跟我说过“四川佬”会每月给她3000元,周某1就陪“四川佬”每月在一起睡觉十五个晚上。5、证人刘某1的证言:2016年11月3日早上7时许,我见到周某1仰面躺在床上,脚朝门口方向躺在床上,身上盖着被子,一双脚露出被子外面,上身穿了衣服,下身赤裸,头部还有伤口,流了很多血。之后我们就给周某1穿上裤子,把被子给她盖上。经辨认照片,刘某1确认被告人王双华就是和周某1关系暖昧的男子,指认了周某1的尸体照片。6、证人刘某2的证言:2016年11月3日6时许,我当时在屋里睡觉,听到隔壁周某1老公住的出租屋很大的关门声,我老婆周某2以为他们夫妻吵架,就到外面去看看情况,过了一会周某2回来,说周某1在出租屋已经死了。据我老婆以及其他人说周某1和一个重庆男子在那个出租屋里面,他们应该是朋友关系,重庆男子经常会去找周某1。经辨认照片刘某2指认出周某1的尸体照片。7、证人唐某的证言:2016年11月3日6时30分,我看见周某1的出租屋里周某1仰躺在床上,上半身穿着衣服,下半身没有穿裤子,赤裸着,被子和枕头还有床上很很多血。周某1的男朋友是重庆人,平时驾驶一部红色男装摩托车,昨晚八点过来了,昨晚就只有他和周某1在138房过夜。8、证人陈某2的证言:2016年11月3日早上7点半,我们高明区急救中心接到电话说有人被捅伤,需要救护车,接报后我们就出发了。到了现场后,发现一名女子仰面躺在床上,上身穿一件睡衣,下身穿一条裤子,头部、面部、颈部均有血迹。经确认,死者叫周某1,已经死亡。9、证人陆某的证言:王双华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租住我位于高明区杨和镇某出租屋,在2016年2月下旬转到210房,一直租住至案发。王双华驾驶一辆红色的男装摩托车,车上有一个黑色的尾箱。经辨认照片,陆某确认王双华。10、证人李某1的证言:周某1在八年前开始租住在我的出租屋里,当天是我打110、120报警的。11、证人李某2的证言:2016年11月2日21时许,我和胡某1等五人在杨和镇某大排档吃夜宵,22时30分左右离开。12、证人杜某的证言:我打通房东李某1的电话,告诉他租住他出租屋的女人死在房里了。13、证人欧某的证言:2016年11月2日晚上21时30分许,我和胡某1等五人在杨和镇一间大排档吃夜宵,晚上22时30分许我们吃完夜宵离开。14、证人王某1的证言:我父亲王双华于2016年11月3日早上驾驶一辆红色男装(车牌号为粤J×××××)摩托车来到怀集县找我,他当时反穿了一件浅黑色的外套,黑色的裤子。当晚居住在我所住的出租屋,并告知我准备到天津打工,叫我把粤J×××××的摩托车给卖掉。第二天(2016年11月4日)10时左右,我以800元的价格把该车牌号为粤J×××××的摩托车卖给了工友何某。我父亲没有告诉我在高明杀了人,直到民警找到我,我才知道父亲杀了人。经辨认照片,王德君确认向其购买摩托车的何某;指认了王双华的摩托车。15、证人何某的证言:2016年11月4日,我以800元的价格向王某1购买了一辆红色的男装摩托车。王某1说这辆摩托车是他父亲的。经辨认照片,何某确认王德君。16、证人陈某3的证言:王双华是2016年11月2日上午八点多过来上班的,当天下午17时30分下班,至今没有回来,他在我们车间是做喷漆工种。17、证人许定金的证言:王双华是从2016年10月11日至10月24日在某家具公司上班,24日那天他向公司借了500元之后就离开公司了,看他的样子是急着用钱。经辨认照片,许定金确认王双华。18、证人王某2的证言:我是2005年在南海罗村一间矿泉水厂打工认识王双华的,后来我就跟王双华一起到高明区染布厂打工,2005年至2014年,我们都在高明区古孟村附近打工,并且同居在一起。2014年,我和王双华相处差不多十年了,我们商量准备从佛山回到云南保山老家一起过日子,因为我家人反对我跟他在一起,而且我知道他在保山做保安时也勾搭了一个女人,所以我决定和他分手,之后他又回佛山高明打工。2016年6月,王双华问我拿两万块钱,如果我们不同意,他就回云南保山让我们一家没有好日子过,我们就给了他2万块钱。我们家修房子的钱大部分是我儿子打工赚的,有一部分是我的,王双华没有出过任何钱。王双华的性需求很旺盛,他跟我在一起的时候,如果他不在外面嫖娼的话,几乎每一天都要与我发生性关系,而且一天要做两次。经辨认照片,王某2辨认出王双华。(三)现场勘验检查记录1、现场勘查记录,证实:现场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李某1自建房。出租屋是一间带卫生间的单间出租房,卫生间水龙头上有血迹,现场有多处烟蒂。床上有一具女性尸体,呈仰卧在,尸体上盖有被子,左眼位置有创口,面部沾有血迹,被子、枕头、床单、床头凉席都沾有血迹,尸体睡衣上沾有血迹,下身穿浅紫色内裤,红色长裤,内裤呈里外反穿状态,长裤呈前后反穿状态。床上毛毯和床垫均沾有血迹,床底地面放有两个汽车轮胎,内有一把铁锤,有一处血泊,大小为25厘米×16厘米。床西面有一个柜子,柜子西面放有一张桌子,桌子抽屉里有电发夹等物品。2、现场勘查记录,证实:第一次现场勘查后,对现场进行复勘工作。对出租屋西面的防盗网进行勘查,发现铁栏上的锈迹有被摩擦过的痕迹。在门口西侧靠墙的桌子抽屉里发现两个发夹,在床西面的木桌子上的盒子内发现一个发夹。(四)鉴定意见1、佛公明(司)鉴(法)字【2016】518号鉴定意见,证实:鉴定结论:周某1符合颅脑损伤合并颈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2、佛公(司)鉴(法物)字【2017】1号鉴定意见。证实:(l)FW1600929-12、FW1600929-14、FW1600929-15、FW1600929-16、FW1600929-17FW1600929-23A、FW1600929-23B、FW1600929-23C、FW1600929-43A、FW1600929-43B号检材检出人血,其STR分型FWl600929-4、FW1600929-5、FW1600929-39A号检材的STR分型均与FW1600929-1号检材的STR分型相同。(2)FW1600929-43C号检材检出人血,其STR分型与FWl600929-l号检材的STR分型相同。(3)FW1600929-20、FW1600929-26、FW1600929-27、FW1600929-31、FW1600929-36、FW1600929-38号检材STR分型均与FWl600929-9号检材的STR分型相同。(4)FW1600929-18、FWl600929-47B1号检材均检出人血,均检见混合STR分型,均不排除来自FW1600929-l、FW1600929-9号检材所属个体的可能。(5)FW1600929-6、FW1600929-11、FW1600929-13A、FW1600929-13B号检材均检出混合STR分型,均不排除来自FW1600929-1、FWl600929-9检材所属个体的可能。(6)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支持FW1600929-2、FW1600929-1号检材所属个体和FWl600929-3号检材所属个体符合亲生关系。文字形式表述为:(1)枕头上血迹擦拭棉签、床头地面血泊转移棉签、床上被子剪片、床底地面右脚黑色拖鞋上血迹擦拭棉签、床底地面黑色拖鞋面遗留物擦拭棉签、轮胎内铁锤上的可疑血迹、王双华长袖衬衣上的可疑班迹检材人血,其STR分型和死者周某1左手指甲、右手指甲、手机套上的可疑班迹STR分型均与周某1心血的STR分型相同。(2)王双华长袖衬衣上的可疑班迹检出人血,其STR分型与死者周某1心血的STR分型相同。(3)卫生间、床头内的地面烟蒂STR分型与王双华血样STR分型相同。(4)卫生间水龙头血迹擦拭棉签、王双华袜子上的可疑班迹均检出人血,均检出混合STR分型,均不排除来自死者周某1心血、王双华血样卡所属个体的可能。(五)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王双华的供述:2009年前后,我嫖娼时认识了从事卖淫的周某1。2009年我曾经嫖了周某1三四次,2015年我又去嫖了她两次。2016年2月份,我和周某1商量以“包月”的形式嫖宿,每月2500元。到了6月至10月期间,我与周某1谈好“包月”费为3000元。2016年11月2日中午,我电话联系周某1,告诉她我晚上要去她那里,周某1说好。下班后,我就开我的摩托车到周某1住的地方,周某1说我下午的时候没有跟她说明白我要过来过夜,所以她说要过去问她老公,于是她就跑过去她平时生活的出租屋里问她老公。后来她说她老公不同意我在她那里过夜,跟我说她老公要我给1000块钱,我就说我现在身上没有钱,后来她说她先去她姐那里借1000块给我。后来到了晚上8点左右,她姐姐拿了1000块钱过来窗边交给她,她就拿过去她平时住的出租屋交给她老公。到了晚上9点左右,我就和周某1发生第一次性关系,发生完关系后,我们头朝着天花板聊天、闲聊。等到凌晨零点的时候,我想和周某1发生第二次关系,但是她拒绝了,我问为什么,她就说了一句“我以后也不跟你发生性关系了”,说完就不理我,假装睡着了。我就说“我平时对你那么好,要什么我就给你买什么,甚至生病住院也是我开摩托车载你去人民医院并且帮你出的医药费”无论我说什么,周某1就是不理我,假装睡着了。我没有办法,就坐起来抽烟,当时我看了一下手机,是凌晨三点零八分。我就想跟了我十几年的云南女朋友王莲芝骗光了我的积蓄之后逼我离开她,现在我对周某1那么好,事事依着她,她还要问我拿钱才肯与我发生性关系。我边抽烟边生闷气,越想越火,想到自己人财两空,活着没有什么意思了。过了几分钟,我发现屋里的蚊香没有了,就去拿蚊香点着,等我放蚊香在床底下的时候,我越想越火,干脆一不做二不休,杀了周某1。于是我就在床底下的轮胎拿了一把铁锤,这把铁锤是我之前放在这里防身的,因为周某1的老公曾经威胁过我,说我不给他面子,想要拿刀砍我。我拿起了铁锤,站在周某1的身边,这时的周某1已经侧身面对墙睡着的,我就叫了一声“喂”,周某1身子都没有转过来,只扭过头来看我一眼。我就用铁锤从上往下敲打了一下周某1右边的额头位置,接着我又敲打第二次,但第二次我敲打在周某1的头上哪个位置我记不清楚。这时周某1已经晕过去了,并且有血流出来了,但是喉咙那里还一鼓一鼓喘气。我就将铁锤放在凳子上,到床上骑在她肚子上,用左手压着她额头,用右手在周某1的枕头处拿起她平时夹头发的发夹,再用发夹尖的部位刺周某1的颈部,我是用力压她的颈部刺下去的,这时周某1已经不动了,但是喉管还是会响的。然后我将两个手指都全部伸进了她的阴道里面,之后我就下床,将周某1的身体翻过来,用被子盖住周某1的身体,只露出她的两只脚。这时我心里开始害怕了,就跑去洗手间洗手,当时我好像是将左手拿的发夹顺手扔到洗手间了,好像是冲到厕所里面了。洗完手之后,我将铁锤放回原来放的轮胎里面,由于打不开门,于是我就从门口上面空的缺口地方爬出去,开着我的粤J×××××摩托车逃离现场。我驾驶粤J×××××摩托车开到高明大桥的时候,我就把周某1出租屋的钥匙和我出租屋的钥匙都扔到西江去了,后来我就去怀集找我儿子,到了怀集车站我儿子王德君就过来接我,并带我到他出租屋里住。当天下午,我把周某1的手机SIM卡、内存卡、手机外套扔到我儿子出租屋东北方向200米左右的草地上。同时,当天下午我跟儿子一起去附近的水库钓鱼的时候,自己走开找一个没有人看到的地方,将周某1的手机扔进水库里面去了。铁锤是木制短柄的,锤头是四方形铁质的,这把铁锤是我之前放在周某1卖淫房间床底的一个轮胎里面用来防身的。发夹长约10公分,是银灰色扁状微弯的全金属发夹。经辨认照片,王双华辨认出周某1,辨认了作案工具发夹;指认了作案时所穿的衣裤,作案工具铁锤;指认了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李某1自建平房“138号”出租屋就是作案地点及作案工具铁锤的存放地点。(六)视听资料审讯录像六张,为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王双华的讯问录像,所述内容与讯问笔录相同;王双华指认作案现场录像一张;电子证据一张;电子笔录及案卷扫描件三张;手机卡一张、内存卡一张,提取到通讯录17条,短消息7条,通话记录1条,文件955个。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双华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双华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后果严重,且其有犯罪前科,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刑初57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双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远福审判员  钟卓健审判员  王洪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振彬黎茵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