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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执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湖南长沙金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芳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长沙金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177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金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涂新社区25栋503号。法定代表人彭桂先,董事长。被执行人周芳林,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为湖南省平江县,现住长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62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周芳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支付申请人物业管理费464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递交延期执行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饶兴武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