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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汤艳娜与李召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艳娜,李召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2198号原告:汤艳娜,女,汉族,住宁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成良,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召仁(曾用名李凯),男,汉族,住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艳娜与被告李召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其释明后,原告明确表示不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汤艳娜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乔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