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汤艳娜与李召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艳娜,李召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2198号原告:汤艳娜,女,汉族,住宁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成良,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召仁(曾用名李凯),男,汉族,住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艳娜与被告李召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其释明后,原告明确表示不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汤艳娜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乔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