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60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福增诉被告四川爱上理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冯名扬、宝兴县剑锋制箔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增,四川爱上理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冯名扬,宝兴县剑锋制箔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6049号原告:王福增。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云。被告:四川爱上理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李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娜,四川智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名扬。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浩,四川智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兴县剑锋制箔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正均。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浩,四川智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增诉被告四川爱上理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冯名扬、宝兴县剑锋制箔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福增负担。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