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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60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福增诉被告四川爱上理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冯名扬、宝兴县剑锋制箔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增,四川爱上理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冯名扬,宝兴县剑锋制箔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6049号原告:王福增。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云。被告:四川爱上理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李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娜,四川智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名扬。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浩,四川智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兴县剑锋制箔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正均。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浩,四川智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增诉被告四川爱上理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冯名扬、宝兴县剑锋制箔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福增负担。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