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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民初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申淑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淑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2民初3410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系该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福刚,系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淑子,女,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申淑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福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申淑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填写信用卡申请表,申请办理了招商银行信用卡。被告在申请表中声明愿意遵守《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的相关规定。后被告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截至2016年5月20日,被告透支本金143942.30元人民币,利息8968.21元、费用53343.03元,该款至今未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43942.30元人民币,并按《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透支款利息、费用(暂计至2016年5月20日,利息8968.21元、费用53343.03元)。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填写信用卡申请表,申请办理了招商银行信用卡。被告在申请表中声明愿意遵守《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的相关规定。后被告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截至2016年5月20日,被告透支本金143942.30元人民币,利息8968.21元、费用53343.03元。起诉后,被告分别于2016年7月28日还5000元,2016年8月27日还3000元,2016年9月16日还2000元,2016年12月10日还2000元,2017年2月22日还1000元,2017年3月7日还3000元,2017年4月28日还5000元,2017年5月19日还1000元,2017年6月7日还1500元,2017年6月27日还5000元,2017年7月14日还5000元,2017年8月31日还5000元,共计还款38500元。剩余款项被告至今未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交易明细、被告的身份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填写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在申请表中承诺遵守《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之规定,在其透支之后,即应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履行及时还款义务,拖欠不还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透支款本金143942.30元及截至2016年5月20日的利息8968.21元、费用53343.03元的诉讼请求,本金部分应扣除被告于起诉后还款的金额,应偿还本金为105442.30元(143942.3-38500=105442.3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还清欠款本息日止的利息、费用的诉讼请求,应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依法应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申淑子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05442.30元人民币;二、被告申淑子给付原告截至2016年5月20日的利息8968.21元、费用53343.03元;三、被告申淑子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之规定给付原告欠款利息、费用;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一至三项中被告应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990元(案件受理费439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1335元,由被告负担36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云奎代理审判员  朱迎颖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于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