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46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4631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常州克迈特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常州克迈特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4631号之二原告: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延政西路绿杨路1号。负责人:赵和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军,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益,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常州克迈特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菱香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常州克迈特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845.5元,由原告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包曦民人民陪审员 钱永彪人民陪审员 郎金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钱斐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