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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2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鲁绍农与袁正湘、伍立春、刘玉华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绍农,袁正湘,伍立春,刘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2执228号申请执行人鲁绍农,男,汉族,1963年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袁正湘,男,汉族,1955年3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伍立春,男,汉族,1963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玉华,男,汉族,1971年12月26日出生。鲁绍农与袁正湘、伍立春、刘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汉寿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2民初202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袁正湘、伍立春、刘玉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鲁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袁正湘、伍立春、刘玉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鲁绍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袁正湘、伍立春、刘玉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鲁绍农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胜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