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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桂云与朱瑛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云,朱瑛楠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1835号原告:王桂云,女,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蛟河市。委托代理人:迟殿武,蛟河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瑛楠,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蛟河市。原告王桂云与被告朱瑛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2017年7月28日依法由审判员马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桂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瑛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桂云诉称:朱瑛楠系朱凤山之子。王桂云与朱瑛楠同村居住。2017年2月15日,朱凤山向王桂云借款2万元,并书写借据一份,后其于2017年5月18日病逝。因朱瑛楠系朱凤山唯一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朱凤山的借款2万元,故王桂云起诉,要求朱瑛楠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2万元。朱瑛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了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自动放弃了当庭陈述、辩解、举证及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朱凤山向王桂云借款2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2万元的事实。2017年5月18日,朱凤山去世。朱瑛楠系朱凤山儿子,为朱凤山的继承人。该2万元欠款至今未清偿。因朱瑛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查清朱凤山的遗产范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条一份。本院认为,朱凤山向王桂云借款,并为其出具借条确认欠款的事实,足以证明王桂云与朱凤山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朱凤山应当偿还王桂云借款本金2万元。因朱瑛楠系朱凤山的继承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朱瑛楠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该2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瑛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立即偿还原告王桂云借款本金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朱瑛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