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叶海松、张荣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海松,张荣军,叶琼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218号申请执行人叶海松,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张荣军,男,1960年4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叶琼艳,女,1962年9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海松与被执行人张荣军、叶琼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荣军、叶琼艳系夫妻关系,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12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季思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