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8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倪金英与肖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金英,肖绪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8080号原告:倪金英,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绪亮,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阳新县。原告倪金英与被告肖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倪金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倪金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金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原告倪金英负担50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倪金英1720。审 判 长 于素娟人民陪审员 谢国钧人民陪审员 郑淑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妍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