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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8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倪金英与肖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金英,肖绪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8080号原告:倪金英,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绪亮,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阳新县。原告倪金英与被告肖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倪金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倪金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金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原告倪金英负担50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倪金英1720。审 判 长  于素娟人民陪审员  谢国钧人民陪审员  郑淑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妍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