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26民初76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俞建武与陈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建武,陈欢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7688号之一原告:俞建武。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恩波,宁波市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欢杰。原告俞建武为与被告陈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俞建武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俞建武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建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40元,由原告俞建武负担。审 判 员 蒋欣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林霞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