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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华中与梁先波、宋学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中,梁先波,宋学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2033号原告:刘华中,男,1969年8月18日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市人,个体,住云南省楚雄市。被告:梁先波,男,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住云南省楚雄市。被告:宋学美,女,1981年1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住址同上。原告刘华中诉被告梁先波、宋学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华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刘华中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华中承担(已交)。审 判 长  金文平人民陪审员  刘金海人民陪审员  杨红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易思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