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华中与梁先波、宋学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中,梁先波,宋学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2033号原告:刘华中,男,1969年8月18日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市人,个体,住云南省楚雄市。被告:梁先波,男,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住云南省楚雄市。被告:宋学美,女,1981年1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住址同上。原告刘华中诉被告梁先波、宋学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华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刘华中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华中承担(已交)。审 判 长 金文平人民陪审员 刘金海人民陪审员 杨红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易思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