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0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蔡春侠与沈阳东北日杂市场丁鸿升日杂商行、李洪生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春侠,沈阳东北日杂市场丁鸿升日杂商行,李洪生,丁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0252-1号申请人:蔡春侠。被申请人:沈阳东北日杂市场丁鸿升日杂商行,经营场所沈阳市沈河区天坛一街(日杂市场东侧门市房2号)。经营者:李洪生。被申请人:李洪生。被申请人:丁娜。本院依据(2017)辽0103民初1025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沈阳东北日杂市场丁鸿升日杂商行经营者李洪生名下的银行存款105607元(开户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塔街支行,予以冻结。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东北日杂市场丁鸿升日杂商行经营者李洪生名下银行存款105607元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东北日杂市场丁鸿升日杂商行经营者李洪生名下的银行存款105607元的冻结(开户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塔街支行)。代理审判员 刘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文 来自: